(2012)雁民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马治芳与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治芳,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马治芳。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第六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治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2)雁民执字第578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办事处史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案款6106.9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106.93元,已受偿6106.93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杨 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栗德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