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雁民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陈浩。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雁民初字第04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11051.9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1051.9元,已受偿11051.9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42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贾宇润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杨 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栗德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