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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秀香与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香,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93号原告李秀香,女,1956年12月29日生,汉族,职工,住平度市。被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香与被告平度市粮油供应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香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香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速递费60元,共计65元,由原告李秀香负担。审 判 员  孙吉昌审 判 员  姜明进人民陪审员  姜锡风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尚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