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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蒋泓、曹一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蒋泓,曹一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11-3号原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51028-6。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区东区。法定代表人:沈凯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丹辉,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泓,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岳阳市岳阳楼区泰翔电器商行业主,住所湖南省湘阴县,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告:曹一君,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韩电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泓、曹一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蒋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1年3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被告蒋泓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条款,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不能用“可以、或者“的字样,因此该条款约定无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是区域经销合作合同,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蒋泓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故本案应当由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移送至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岳阳市鑫隆电器商行于2011年3月签订的《2011年度“韩电KEG”冰箱区域总经销协议书》第十三条第2项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协议中同时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浙江慈溪。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对协议管辖、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岳阳市鑫隆电器商行于2011年3月18日变更为岳阳市岳阳楼区泰翔电器商行,故岳阳市岳阳楼区泰翔电器商行应对岳阳市鑫隆电器商行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岳阳市岳阳楼区泰翔电器商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蒋泓。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蒋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蒋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蒋泓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坚锋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陈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