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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华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成都旭东纸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五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成都旭东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阳旭,董事长。被告成都市五色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旭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五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旭东纸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成都旭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旭东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7元、诉讼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成都旭东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珍梅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向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