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恢执字第9-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金座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恢执字第9-13-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秦晓,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金座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新园路三号。法定代表人谢又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18-26号。法定代表人谢又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金座美食城有限公司、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本院(2003)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40-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指定本五案由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行,2010年6月,该院又作出(2010)粤高法执指字第6244、6246、6250、6255、6257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将五案重新指定由本院执行。后因双方当事人洽谈执行和解事宜,本院终结五案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五案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五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按照《���行和解协议》支付全部和解款项人民币58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全部约定和解事项已履行完毕,请求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并中止五案执行。本院认为,本五案被执行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应当对被执行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终结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深圳金座美食城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金座美食城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费人民币564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北京香港美食城有限公司终结执行;二、对被执行人深圳金座美食城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审判员吴鹏程审判员朱轶超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刘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