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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执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苏坤荣、罗再先与林村远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坤荣,罗再先,林村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浙甬执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苏坤荣,农民。申请执行人:罗再先,农民。被执行人:林村远,1974年1月14日,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坤荣、罗再先与被告人林村远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的(2011)浙甬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林村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坤荣、罗再先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林村远赔偿经济损失191425元。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村远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承诺在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本院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10000元,现该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村远现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领取司法救助金后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浙甬执民字第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节祥审 判 员 史 强审 判 员 徐京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阮秋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