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临诉前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韩某某、叶甲等与深圳市××风速递有限公司××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某,叶甲,叶乙,深圳市××风速递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临诉前保字第5号申请人韩某某。申请人叶甲。申请人叶乙。被申请人深圳市××风速递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宁××镇××原野××市××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607565-0。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申请人韩某某、叶甲、叶乙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风速递有限公司××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风速递有限公司××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p5926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15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预交了诉讼保全费127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韩某某、叶甲、叶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市××风速递有限公司××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申请人韩某某、叶甲、叶乙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正福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