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叶龙海与姚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海,姚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126号原告:叶龙海。委托代理人:施兴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海诉被告姚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龙海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龙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龙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龙海负担。审判员 刘玉忠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马孟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