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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紫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2]紫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尹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紫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金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告尹某某,男,紫阳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以与被告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继卫-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