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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罗××、梁××、卓××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梁××;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惠湾法刑一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沙垌秧地坡村。因本案于2011年9月26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无前科。被告人罗××,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观。因本案于2011年9月26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无前科。被告人梁××,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因本案于2011年9月26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无前科。被告人卓××,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电白县观珠镇合利。因本案于2011年9月26日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无前科。公诉机关以惠湾检刑诉字(201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罗××、梁××、卓××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罗××、梁××、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罗××、罗××、梁××、卓××一起聊天时得知惠州市大亚湾区附近山上生长有土沉香(又名白木香),遂商定前往采伐。同月24日6时许,四人携带柴刀、手锯、小手锄等工具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横畲村蕉子园山上。2011年9月24日上午至9月26日下午,四被告人在蕉子园山上寻找到土沉香树后,通过手锯锯、柴刀切、锄头挖的方式先后毁坏土沉香树8棵,采集到土沉香木片5.5千克。经检验鉴定:四被告人毁坏的树木为白木香树,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为II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罗××、罗××、梁××、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罗××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卓××辩称土沉香之前是有伤口的,他们是没有去锯那些之前没有被毁坏过的土沉香树,其认为此次行为性质不属于毁坏,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罗××、罗××、梁××、卓××一起聊天时得知惠州市大亚湾区附近山上生长有白木香(又名土沉香),被告人罗××之前在大亚湾工作过,于是提议前往采伐,被告人罗××、梁××、卓××表示同意。9月24日6时许,被告人罗××、罗××、梁××、卓××携带柴刀、手锯、小手锄等工具来到大亚湾区西区横畲村蕉子园山上,四处寻找白木香树,发现白木香树有伤口时,就用手锯、柴刀、锄头等工具采集白木香木块,先后毁坏白木香树8棵,采集到白木香木块5.5千克。直至9月26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经广东省质量监督林产品检验站鉴定,送检木块系瑞香科沉香属树种,木材名称为白木香,别名土沉香,白木香树种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级别II,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为II级。此白木香参考价值约为人民币500元/千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于巡山员廖启良的报案。2、被告人罗××的供述:2011年9月24日早上,我和卓××、罗××、梁××一起到大亚湾的一座山上寻找白木香树,看白木香树周围有没有腐烂的缺口,见有缺口就用锯子和刀把它锯下来。我们四个人都有动手锯过白木香,用锄子、柴刀、人工锯子等工具采伐了有十多棵白木香树。采伐的白木香木块是卖给别人作香料的。3、被告人罗××的供述:2011年9月23日早上,我和梁××、卓××、罗××从茂名电白县坐车到大亚湾西区响水河。9月24日早上,我们又从响水河到了澳头假日酒店附近,然后我们就带着手锯、柴刀、小锄头等工具上山寻找白木香树,如果白木香树有伤口,我们就一起用锯子将白木香树的伤口整块锯下来,我们在山上找了三天白木香树,共毁坏了白木香树12棵,9月26日下午,我们在山上暂住的旧瓦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我们采伐、毁坏白木香是没有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采集的木块用于出售给别人做香料,如果卖到钱,就四人平分。4、被告人梁××的供述:2011年9月24日至9月26日,我和卓××、罗××、罗××四人到大亚湾西区横畲蕉子园山寻找白木香,共毁坏了约10棵白木香,我们四个人都有动手采伐白木香,采伐的白木香块是打算拿回家乡卖给别人做香料。如果卖到钱,就四人平分。我不知道白木香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知道的话就不会来犯法了。5、被告人卓××的供述:2011年9月24日,我和罗××、梁××、罗××从电白县来到大亚湾,之后到西区横畲村蕉子园山上采集白木香木块,共毁坏了大概十棵白木香,采集的白木香块带回家去卖钱。6、证人廖启良(巡山员)的证言:2011年9月26日早上,我在西区横畲村蕉子园山巡查时,发现有四个人在山上毁坏白木香树,我就和其他巡山员一起去查看,发现他们在山上临时居住的旧瓦房里有白木香树木块,大约有十来斤重,于是我们就打电话报警。下午5时30分许,公安机关将那四个人现场抓获。经廖启良辨认相片,辨认出罗××、罗××、梁××、卓××系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涉嫌毁坏白木香的四个人。7、证人肖献忠的证言:2011年9月26日早上,我听其他巡山员说,发现有四个外来人员到西区横畲村蕉子园山上毁坏白木香树,并且看到他们在山上临时居住的旧瓦房里有白木香树木块,于是我们就打电话报警。那四个人是操茂名口音的。经肖献忠辨认相片,辨认出罗××、罗××、梁××、卓××系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涉嫌毁坏白木香的四个人。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区西区横畲蕉子园山,证实有8棵白木香树遭受不同程度的毁坏。9、提取笔录2份、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在2011年9月26日,在大亚湾西区横畲村蕉子园山从被告人罗××、罗××、梁××、卓××身上查获白木香木块5.5公斤,手锯4把、柴刀3把、小锄头2把。上述提取的物品均已扣押并随案移送。10、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横畲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横畲村辖区内蕉子园山地林权属于蕉子园村民小组集体所有。1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1年该局没有办理过在横畲村蕉子园范围内采集土沉香的行政许可行为。12、广东省质量监督林产品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样品不整形木块系瑞香科沉香属树种的木材,木材名称为白木香,别名土沉香,白木香树种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级别II,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为II级。此白木香参考价值约为人民币500元/千克。13、惠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大亚湾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在2011年9月26日,派出所接到巡山员的报案称大亚湾横畲村蕉子园山有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白木香树。接到报案后,派出所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将被告人罗××、罗××、梁××、卓××抓获归案。14、广东省电白县观珠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罗××、梁××、卓××的身份情况,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罗××、梁××、卓××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土沉香树8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罗××、梁××、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卓××提出其在白木香树旧伤口继续采集木块的行为性质不属于毁坏的辩解意见,有悖常理,不予采纳。被告人作案工具及土沉香木块依法予以没收。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罗××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卓××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五、作案工具手锯4把、柴刀3把、小锄头2把以及土沉香木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卓建新代理审判员  房耀庆人民陪审员  严雨行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保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