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杏花与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杏花,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朱杏花,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劳威文,男,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朱杏花依据已生效的(2009)武劳裁决字第15号裁决书,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补缴1996年1月至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0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三日内履行义务。2011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朱杏花与被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1年12月4日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2月9日本案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已履行了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022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史俊杰执行员 郭博林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兰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