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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20-01-03

案件名称

张中秋、王书之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张中秋;王书之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秋,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委托代理人崔香好,女,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之,女,194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上诉人张中秋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1)肃民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张中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中秋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中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兰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