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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终字第09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瑞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097号原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又名张小枝,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85********,出生于长子县丹朱镇东大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城区城东路康园小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1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1年7月7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申瑞庭犯盗窃罪一案,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卓然、万泽林、王亚晨、王丽勇、郑义、牛丁丁(六人均已判刑)、王亮(另案处理)、侯子超、卫云柯、程鑫(三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先后分七次采用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862元。其中:1、200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卓然、万泽林、王亚晨、王亮、侯子超窜到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瓦窑头社区,王卓然、万泽林翻墙入室进入王小红家中,其余人放哨,盗窃现金4000元和匕首一把。2、2006年12月3日下午,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亮、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侯子超、卫云柯窜到长子县丹朱镇同福村,王亮、申瑞庭采点后离开现场,侯子超、卫云柯放哨,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马五星家中,盗窃现金300元,MP4一部,观音玉佩一个。3、2006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亮、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窜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嶂头村,王亮、申瑞庭在关村等候,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李和有家中,盗窃现金80元。4、2007年3月4日晚,被告人申瑞庭伙同郑义、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窜至长子县丹朱镇同富村,郑义、申瑞庭在车上等,万泽林放哨,王卓然、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王鹏家中。盗窃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联想牌MP3一部、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后王卓然将电脑返还失主。经鉴定,联想牌台式电脑、金戒指、金项链价值共计6962元。5、2007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卓然、牛丁丁、王丽勇窜至长子县丹朱镇泊里村,申瑞庭在村外等候,牛丁丁放哨,王卓然、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常永刚家中,盗窃迷你500型手机一部、科诺牌VCD一台。经鉴定,该手机和VCD价值950元。6、2007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卓然、王丽勇、牛丁丁、程鑫窜至长子县永康小区,申瑞庭、程鑫在小区外等候,王卓然、王丽勇、牛丁丁翻墙入室进入曹翠红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纽曼移动硬盘一个。该电脑和硬盘交由郑义保管。经鉴定,该电脑和移动硬盘价值共计5049元。7,2007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申瑞庭伙同郑义、王卓然、王丽勇、牛丁丁窜至长治市郊区侯北庄镇湛上村,申瑞庭、牛丁丁放哨,王卓然、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王云芳家中,盗窃现金400元,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21元。另查明,2004年9月14日,被告人申瑞庭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马小红、王云芳等的陈述;同案犯王卓然、万泽林等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申瑞庭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申瑞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申瑞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申瑞庭的上诉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取舍上有误,在原审认定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中,其中的三起其未参与。因此原审对上诉人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卓然、万泽林、王亚晨、王丽勇、郑义、牛丁丁(六人均已判刑)、王亮(另案处理)、侯子超、卫云柯、程鑫(三人作案时未满16周岁),先后分七次采用翻墙入院,破窗入室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862元。其中:1、2006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卓然、万泽林、王亚晨、王亮、侯子超窜到潞城市潞华办事处瓦窑头社区,王卓然、万泽林翻墙入室进入王小红家中,其余人放哨,盗窃现金4000元和匕首一把。2、2006年12月3日下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亮、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侯子超、卫云柯窜到长子县丹朱镇同福村,王亮、申瑞庭采点后离开现场,侯子超、卫云柯放哨,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马五星家中,盗窃现金300元,MP4一部,观音玉佩一个。3、2006年12月25日下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亮、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窜到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嶂头村,王亮、申瑞庭在关村等候,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李和有家中,盗窃现金80元。4、2007年3月4日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郑义、王卓然、万泽林、王丽勇窜至长子县丹朱镇同富村,郑义、申瑞庭在车上等,万泽林放哨,王卓然、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王鹏家中。盗窃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联想牌MP3一部、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后王卓然将电脑返还失主。经鉴定,联想牌台式电脑、金戒指、金项链价值共计6962元。5、2007年4月1日下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卓然、牛丁丁、王丽勇窜至长子县丹朱镇泊里村,申瑞庭在村外等候,牛丁丁放哨,王卓然、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常永刚家中,盗窃迷你500型手机一部、科诺牌VCD一台。经鉴定,该手机和VCD价值950元。6、2007年4月5日下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王卓然、王丽勇、牛丁丁、程鑫窜至长子县永康小区,申瑞庭、程鑫在小区外等候,王卓然、王丽勇、牛丁丁翻墙入室进入曹翠红家中,盗窃现金300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纽曼移动硬盘一个。该电脑和硬盘交由郑义保管。经鉴定,该电脑和移动硬盘价值共计5049元。7、2007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郑义、王卓然、王丽勇、牛丁丁窜至长治市郊区侯北庄镇湛上村,申瑞庭、牛丁丁放哨,王卓然、王丽勇翻墙入室进入王云芳家中,盗窃现金400元,诺基亚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21元。另查明,2004年9月14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被害人王小红、马五星、李和有、王鹏、常永刚、曹翠红、王云芳的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证实其家丢失钱、物的事实。3、长子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盗窃现场的方位及相关事实。4、长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证实盗窃物品的价值及相关事实。5、同案犯王卓然、王丽勇、牛丁丁、万泽林的指认现场照片说明,证实被盗现场的方位情况。6、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08)18号、(2009)50号、(2009)65号刑事判决书3份,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参与盗窃及同案犯王卓然、王丽勇、郑义、万泽林、牛丁丁、王亚晨因盗窃已被判处刑罚的事实。7、公安干警抓获证明2份,证实申瑞庭于2011年7月6日晚上7时被长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的事实。8、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申瑞庭批捕在逃后和被逮捕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申瑞庭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10、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申瑞庭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11、长子县人民法院(2004)长刑初字第81号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各1份,证实申瑞庭曾犯故意伤害罪执行刑罚的事实。12、同案犯王卓然、万泽林、王亚晨、侯子超、王丽勇、郑义的讯问笔录,证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参与上述七起盗窃犯罪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申瑞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对于原审被告人申瑞庭的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在原审认定其参与的盗窃犯罪中,其中的三起其未参与及原审量刑重的理由,经查,其认为未参与的三起犯罪,有同案犯的供述及受害人的笔录证明。同时经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08)长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2009)长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2009)长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确认,故原审在对本案证据及事实的确认上是正确的。原审在量刑上依据原审被告人犯罪的手段、性质、作用及社会危害性对原审被告人处以五年零二个月有期徒刑是适当的。故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冠晋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代理审判员  姬国强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