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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11号原告:左某某,女,汉族,无业。被告:张某,男,汉族,滚石新天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俊文,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委托代理人:赵曦,男,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1级研究生。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俊文、赵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9月份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其认为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2011年10月底到11月初,原、被告即开始为生活琐事吵架。到11月中旬,原告即搬离两人的住处。原告离开后,被告曾多次到原告母亲家寻找,但一直未找到人。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过近一年的时间恋爱后结婚,双方对彼此的了解基本充分,也证明双方对结婚经过较为慎重的考虑。婚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争吵,系因沟通不足而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称其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今后能彼此理解,共渡幸福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左某某起诉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杜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