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先进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11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11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张天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深龙法刑初字第24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卷宗,提审上诉人,本院认为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无变化,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金某某、孙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承租了××发展有限公司的厂房,并于同年5月6日成立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由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后金某某化名“金泽某”,张某某化名“张天某”,孙某某化名“孙某”,组织人员采购生产电话机的原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向供货商夸大公司实力,在采购大量的原材料后将大部分材料予以变卖获利,面对供货商的催款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弃厂逃匿。经查,被骗公司包括浙江省温州××电缆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等7家,合计诈骗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33万余元。2010年3月1日至5月4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又伙同曹某、玄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租下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厂房,曹某化名“曹岗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张某某化名“张天某”、“张某”,以“深圳市××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了多家供货商的大量原材料后弃厂逃匿,共计骗取深圳市××塑胶电子制品厂、深圳市××电路有限公司等近30家公司价值为360万余元的货物。2010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湖北省当阳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房地产租赁合同;抓获经过(2010年11月1日中午湖北省当阳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特情情报在当阳市人民医院对面一茶馆内抓获网上逃犯张某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通公司账户;光大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光大银行对公账户对账单(账户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4月30日转入摘要为孙某投资款的款项100万元,5月8日即销户并将钱转走);房屋租赁合同(××通公司代表签字为孙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通知书(2009年6月9日核准将××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孙某变更为金某某);采购单、送货单和入库单。(二)证人证言1、吴起军(深圳市××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实:2009年2月20日金某某(自称“金泽某”)、王正某、张某某(自称“张天某”)来其公司要求租一层厂房。一般情况下租厂房都尽量签订三五年的合同,这样装修厂房就会方便一些,但最先对方表示想租半年,其不同意。2月22日一名叫“孙某”的男子以××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其签订了合同,租期一年。3月份××通公司开始招人,8月之后开始有供应商来催款,同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成了金某某,11月工人工资都发不了了,12月2日××通公司倒闭,欠了水电房租、伙食费、工人工资等20余万元。据供应商反映公司采购的原材料特别多,期间看见××通公司有将原材料运走,说是外发加工,有一次其特意让××通公司运货司机带路去看,发现运货的终点是横岗六约一间民房。听该公司员工说,金某某负责全面工作,“孙某”负责人事和采购,张某某主管采购。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孙某(即孙某某)。2、宋某(××通公司的采购员)证实:××通公司的日常经营由金某某(对外称“金泽某”)全面负责,采购部由张某某(对外称“张天某”)负责,付款须经张某某同意。张某某让其等采购员对外宣传公司是香港人开的,实力雄厚。后来其发现该公司采购量很大,生产根本用不上,并且听说采购的原材料被金某某等人转卖,所以2009年7月底便离职了。2010年其和金某某一起到东莞万江开了某铭公司合伙骗取供应商的原材料。听说张某某后来在坪山一带又开了一家公司。辨认出金某某、被告人张某某。3、孙某某证实:其使用过“孙某”和“孙某”的名字,是湖北当阳人。2009年1月份老乡王正某在老家约其一起吃饭,并介绍金某某、张某某给其认识,吃饭时王说他们准备在深圳开一家公司,可以带其去深圳工作。过完年,其就和这三个人一起到深圳坪地。不久金某某等人找到了厂房对其说由于王正某、张某某有案底,不方便开公司,要求用其身份证来租厂房,于是其就出面签订了租赁合同。金某某他们装修了厂房,4月份公司开始招工开业,金某某带其去工商局办理了有关注册手续,××通公司注册时其为法定代表人,不久其发现公司搞诈骗活动,就要求变更了法人代表。王正某自己说开办公司的资金都是他出的,但他很少来公司。××通公司成立时金某某主管全面工作包括生产、采购、销售、资金等,张某某担任采购部经理,他负责招工,应付劳资纠纷及检查。金某某和张某某对外都用假名字,分别叫“金泽某”和“张天某”。金某某给其制作的名片上用了假名“孙某”,因此其在××通公司使用“孙某”名字。采购的原材料也特别多,按照××通公司的生产规模无法用完,后其发现金某某等人将原材料拿出去变卖。其发现这种情况后感觉到他们开公司是为了骗取供应商原材料,便要求变更法人代表,2009年6月份变更为金某某后,其继续负责招工等工作,9月底离开了××通公司。辨认出金某某、张某某、王正某。4、曹某证实:其在向坪地××通公司供货时,与原先就已认识的老乡张某某熟了起来,张某某当时任××通公司副总,平时自称“张天某”。2009年11月份××通公司倒闭,12月张某某说要开一家公司,让其把名下的空壳公司深圳市精准焊电子有限公司转让给他。转让后变更名称叫深圳市××特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资金是张某某出的,法人代表是玄某某,但其没有见过,由其当总经理负责采购和生产。公司没有财务和出纳,全都由张某某负责。张某某会把缺少的物料单交给其,然后其安排采购员采购。××特公司组装电话机。每天生产出来的电话机张某某都会安排车子运走,但其不清楚去向。其对外自称“曹岗某”,有向供应商发放过印有××特公司曹岗某总经理的名片。张某某还要其向供货商谎称一楼的那家注塑公司也是××特的注塑部,目的就是为了让供货商相信××特是有实力的公司。离开公司时张某某共给了其10万元左右。5、曾南某证实:其于2010年2月初在××特公司承包食堂。××特公司的老板是“曹岗某”,有一管财务的副总姓张。还有一管行政的李姓副总(签名“李某”),后来其在管理处看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玄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发现与“李总”是同一人。公司倒闭时总共欠其伙食费、进场费18万元。他看见每天××特公司都会收很多原材料进仓库,第二天早上就会有很多原材料被运走,都是外面租来的货车。公司收回来的钱和付款都归张总管。听公司员工说张总以前在坪地开过一家电话机厂,后来欠款倒闭了,他就把几个采购员和厂长带过来了。××特公司装修、厂房、水电、伙食费都没有付过款。辨认出曹某就是其所称的“曹岗某”,辨认出负责财务的副总张某某,辨认出自称“李某”的玄某某。6、曾红某(××特公司的采购员)证实:“曹岗某”是公司的总经理,自称河南人,“张天某”是副总经理,自称湖南人,主要负责财务。公司购买的原料只有一小部分用于组装电话机,其余大部分都被拉走,老板说是外发加工,都是“曹岗某”在操作,不知道卖往哪里。2010年5月4日其发现工厂车间的门全部锁了,拨打“曹岗某”与“张天某”的手机均关机。工厂没有什么设备,十几台电脑被搬走,只剩下三条生产线。采购员林某、姜琦某先前与张天某在坪地一家公司做过。艾××付款都是用“张天某”的私人账户转的,“张天某”有一辆比亚迪小汽车。张总曾经对其说他叫“张某”,向他报销时有时也签名“张某”,但后来听李兴某厂长说他还有一个名字叫“张天某”。辨认出“张天某”(即张某某),辨认出“曹岗某”(即曹某)。7、李兴某(××特公司厂长)证实:××特公司从2010年2月初开始生产,负责人为“曹岗某”,“张天某”是副总经理,负责财务,有一辆比亚迪F6小汽车。2010年5月4日他们发现工厂的电脑和资料都被搬走,“曹岗某”、“张天某”等的手机全关机了,公司还欠100多个工人三、四月份工资。“张天某”是其以前在××通公司的同事,艾××这份工作也是“张天某”叫其来的。辨认出自称“张天某”的张某某。8、谭艳某(××特公司员工)证实:“张天某”在公司负责财务。刚开始公司营运不太正常,到了5月初公司很多办公设备被搬走,老板都找不着了。还证实“张天某”曾是××通公司的采购经理,××通公司倒闭后“张天某”叫其与丈夫李兴某到××特帮忙。9、李桂某(黄×工业园物业管理处文员)证实:××特公司是2009年12月15日租的厂房。“曹岗某”主持经营工作。副总“张天某”管财务。该公司在2010年3月才正式开工,4月30日公司便跑掉了,还欠管理处房租水电费66476元,欠了工人两个月工资。辨认出“张天某”(即张某某)、“曹岗某”(即曹某)。(三)被害人陈述1、符洋某证实:其所经营的温州××电缆有限公司被××通公司诈骗价值282474元的电话线。其公司向位于坪地街道的深圳市方××电子科技公司供应电话线,双方约定付款方式是批结,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金某某,采购员是宋小姐,采购经理是“张天某”。2009年6月××通公司向其公司下了两笔订单,其发货后于7月4日收到××通公司的第一笔货款,之后××通公司的采购员宋小姐打电话称公司资金紧张,让其多发几批货再一次付款。到了8月中旬,其已经发了十几万元的货物给××通公司,对方一直没有付款,后来他到××通公司,该公司采购经理“张天某”让他再等几天,后对方又下了几张订单。他一边催款一边发货给方讯通,到了9月中旬,已经有二十几万的货款未结,他又去了××通公司,“张天某”给他列了一张对账单,并注明10月25日结清。他返回温州后本不打算再发货给对方,但是“张天某”打了几次电话说公司最近有大单生意,让他再发货,他经不住劝说就又发了两次货给××通公司,最后一批是2009年10月10日。2009年12月份,他发现××通公司方面所有他认识的人的号码都已经关机,他便怀疑被骗,于是来到深圳,发现××通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辨认出金某某、“张天某”(即张某某)。2、沈小某(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业务员)证实:其公司被××通公司诈骗132572元货物。2009年5月,其公司和××通公司资材部总经理“张天某”约定为××通公司供应电子元件,月结。2009年6月份开始供货,该批货款于8月份已付清。7月份和8月份的货款××通公司没有结,公司一直向××通公司讨要货款,“张天某”总是推脱说过几天再结。一直到12月份,××通公司逃匿,都没有还钱。辨认出金某某、“张天某”(即张某某)、孙某某,并指认孙某某在××通公司管财务。3、陈某(东莞市××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实:2009年4月份与××通公司取得联系,供应电话机硅胶按键给××通公司,2009年5月开始供货,8月收账时××通公司的采购经理张经理称公司暂时没有钱,并要求其公司继续供货。8月底,公司还是没有收到货款并多次打电话催款,××通公司的“金泽某”和张经理反复推托。2009年12月,××通公司倒闭,其公司合计被骗155673元的货物。辨认出“金泽某”(即金某某)、张某某(即张经理)。4、申长某(深圳市泰×实业有限公司)证实:2009年7月29日,其公司开始给××通公司供货。到了9月份收款期,他打电话给××通公司的副总经理“孙某”,“孙某”让其等待,2009年10月份,他多次向“孙某”催款,“孙某”总是反复推托,到后面就不接电话了。其公司共计被骗108000元。××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金某某,副总经理有“孙某”、“张天某”,采购熊玲某。大约10月份熊玲某曾打电话提醒他尽快上门催款,否则就要不到钱了。辨认出孙某某就是“孙某”。5、凌志某(东莞市×××达电子配件厂负责人)证实:其公司从2009年7月6日起至9月20日向××通公司供应电话机线路板共计413445元,同年8月他曾催收货款,但××通公司的“张天某”和“金泽某”均找各种借口拖延,9月20日他停止供货,同年12月份他发现××通公司人去楼空,有关联系人也无法联系上。××通公司的老板是“金泽某”、采购部经理是“张天某”。法定代表人是孙某。他辨认出金某某、“张天某”(即张某某)。6、张绍某(东莞市精×硅橡胶制品厂负责人)证实:2009年6月份,其公司与××通公司签订导电胶的合同,××通公司签合同的是副总经理“张天某”。从6月16日开始至8月11日,其公司给××通公司供应价值为199020元的货物,但××通公司一直没有付款。9月他去找××通公司催收货款,“张天某”以各种借口推托,9月下旬他找到总经理“金泽某”,“金泽某”答应给其4万元现金并强行以一台电话机折抵100元的方式给了其1600台电话机,还让他写了一张收到现金199020元的收条。辨认出“金泽某”(即金某某)、孙某某、“张天某”(即张某某)。7、某杰(深圳市天××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证实:××通公司于2009年9月19日向其公司下订单,对方一直未付款。12月初××通公司的人都逃匿了。其公司被诈骗80800元的手机电池。8、梁锋某(深圳市××塑胶电子制品厂老板)证实:其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起向××特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电话机壳料,直至2010年4月24日共计送货价值约29万元。同年5月3日其发现无法联系××特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厂里只剩下几条破旧的生产线,很多工人都没有发工资。××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好像姓黎,2010年4月14日变更为董崇某。××特公司总经理“曹岗某”负责对外业务,自称河南人。一姓张的副总经理是财务主管,使用一辆黑色比亚迪F6小车。辨认出曹某就是与其签订合同的“曹岗某”,辨认出董崇某有在该公司工作,辨认出张某某负责财务。9、杨银某(个体经营者)证实:2010年2月底,其接到自称××特公司总经理“曹岗某”的电话,要求下单采购电子线,商定付款方式为月结。同年3月15日开始向××特公司供货共计282870元。直至5月2日其发现××特公司的老板不见了,其供给××特公司的货被该公司用于抵扣欠其他公司的加工款。辨认出“曹岗某”(即曹某)。10、张家某(深圳市××电路有限公司员工)证实其公司向××特公司供货价值417067元,5月2日发现××特公司的老板不见了,证实被骗417067元的线路板。11、王少波(深圳开××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证实其公司被××特公司诈骗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电源线,其还证实“曹岗某”是××特公司的总经理。12、许忠某(深圳市比×电池有限公司员工)证实2010年3月起其公司向××特公司供货,同年5月4日发现××特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不见了,合计被骗108376元的电池。13、夏某(深圳市洲×××电路有限公司业务员)证实其公司被××特公司骗取225000元的线路板,采购员林某介绍称××特公司的老板是玄某某,还有一个股东是张某某,但没有见过。14、某霞(深圳市金××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证实2010年2月底其公司向××特公司供货,5月3日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证实被骗50800个手机电池,货值人民币357520元。15、王年某(深圳市祥××电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证实其公司被××特公司诈骗货值为221640元的线路板。16、朱秀某(深圳市龙岗区××焊锡制品厂员工)证实:2010年2月份××特公司的总经理曹某向其公司下订单,其公司共计供应价值为130500元的货物给××特科技有限公司。5月初发现××特科技有限公司人去楼空。辨认出曹某。17、徐某(浙江省嘉善县××电声有限公司员工)证实其公司与××特公司采购员曾红某联系业务,共计被骗总价值为121080元的货物,5月初发现××特公司的老板逃跑。18、蓝海某(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其公司被××特公司骗取74230元的货物。××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玄某某,总经理为曹先生。19、肖某(龙岗区××电脑经营部)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人民币38300元的电脑及网络器。其见过××特公司的老板和总经理“曹岗某”和负责财务的副总张某某以及管行政的李姓副总。2010年1月起在××特公司见过张某某几次面,第二次其去收款,曹岗某让其找张某某领款,张某某把钱付给了其。辨认出“曹岗某”(即曹某)、财务副总张某某。20、某丹(深圳市佳××电子有限公司业务员)证实:××特科技有限公司向其公司采购价值98920元的货物,第一次送货是对方一个自称姓张的男子收的货,第二次去发现收货的人换了,对方采购员说那个姓张的去当管生产的副总了。5月2日发现××特科技有限公司人去楼空,其他供应商还说张姓男子也管财务。辨认出张某某是主管生产的副总,曾收取其公司的货物。21、某林(东莞市大×××电子配件加工店员工)证实其加工店被××特公司诈骗价值125100的线材,5月4日发现××特公司人去楼空。22、黄旭某(个体经营者)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45120元的货物,5月4日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23、某萍(恒×微电子经营部)证实被××特公司诈骗31850元电子元器件。24、陈灿某(华某彩印厂)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63800元彩盒。辨认出曹某就是××特公司的曹总。25、王小某(明某电子元器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70350元的电子元器件,对方业务员叫林某,自称武汉人。26、郭翔某(东莞市××电子硅胶制品有限公司)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59450元导电胶,对方业务员叫林某,自称长沙人。27、梁小某(惠州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317720元的货物,对方业务员叫林某,听说是湖北人。28、李陈某(鑫某五金厂)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67076元的电话机原材料,对方业务员叫林某,自称湖南人。29、李镇某(嘉××塑料门市部)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46400元的塑胶原材料,对方公司老板叫“曹岗某”。30、杨慧某(深圳市××包装有限公司)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26970元的包装材料。31、陈相某(广州市××橡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40000元的导电胶,只见过对方公司的老板“曹岗某”和业务员林某。32、某鹤(湖南益阳××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61524元的电解电容,只见过对方公司的曹老板和业务员林某。33、肖连某(深圳市鑫×科技有限公司)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79162.5元的货物。34、邱灿某(深圳市隆×达电子产品商行)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55650元电子元件。35、罗小某(欧×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实被××特公司诈骗价值为105000元的线路板。(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称:其经别人介绍2009年3月至2009年10月28日在深圳市××通公司工作,月工资2300元,担任负责销售与采购的副总。管采购期间不清楚每个月采购量是多少,不清楚离职时公司还欠了多少原料款。负责销售期间共销出一万台电话机,货款已经收回。其使用过“张天某”这个名字,但无法回答为什么使用该假名字。其在担任采购主管期间,多次被供应商围堵要钱,其答应供应商钱一到就会付款,但实际上金某某基本没有付款,付款都是由金某某负责。从2009年9月底,××通公司开始不付款。10月份,金某某请了一批男青年到公司应付上门讨款的供应商。从10月份起,所有上门讨款的供应商都由这批男青年负责。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有多名证人、被害人及同案犯均明确指认了被告人张某某在合同诈骗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由侦办机关继续追缴赃款赃物并发还各被害人。上诉人张某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理由如下:张天某是曾用名,不是化名,没有用过张某这个名字;其在××通公司作为采购部的主管,在老板的监督和管理下履行职责,没有犯罪故意,只是被人利用,起了辅助作用;2009年10月份其与老板发生矛盾辞工离开××通公司,并非逃匿;其和××特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当初××特公司还没有请到财务人员,曹某让其管财务,有人找就帮忙应付一下,其没想很多就答应了,并不是公司员工,没有参与任何经营和管理;其最多是从犯、初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同,据以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上诉人张某某使用化名“张天某”,先后在××通公司、××特公司负责采购、财务等,伙同他人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众多被害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在较短时期内骗取各被害人的大量财物,该事实有证人证言以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以及辨认笔录、书证采购送货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请求改判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艾 新审判员 邱 彩 丽审判员 姜 君 伟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黄丹燕(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