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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3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阿房一路3号。法定代表人崔岩,总经理。被执行人康军。申请执行人西安捷西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2月12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军给付其案款2073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康军购买的临工LG952H装载机一台已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因评估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1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