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863号原告李某。被告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高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