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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辖终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陶丰与张志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辖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丰。上诉人张志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商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股东权利与义务之争即转化为债权、债务纠纷,因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上诉人所在地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持一份《浙江弘文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利息。股权转让合同以所转让股权之公司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为宜。浙江弘文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绍兴市越城区袍江袍中路以西2幢一楼,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绍兴市越城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