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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施科彰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邢雪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234号工商银行公寓首层。负责人胡青。委托代理人李广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雪芬,住址广东省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诉被告邢雪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47元(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241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7205元。代理审判员 杨   震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车慧(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