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台玉港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玉港民初字第54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晓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9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就读于玉环县楚门第一中学。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6年开始,被告经常沉溺于赌博,好吃懒做,未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职责,家里的日常开支和儿子上学的费某某靠原告做劳务艰难维持,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双方取得一只经济互助会会款50000元,说好暂由被告保管,拟作日后建房使用。可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竟将此款基本用于赌博挥霍光。因被告日夜赌博,经常夜不归宿,2010年农历十二月,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5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仍无和好,分居生活至今,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1、依法判令准许某、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给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9万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万元各半负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给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黄砖款一万元由双方各半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被告偶尔有小赌及原告从2010年农历十二月回娘家居住都是事实,但原、被告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若离婚,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有出次一万元用于建房买黄砖。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原、被告系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3、独生子女光荣证书,证明儿子王某乙的出生日期;4、(2011)台玉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于2011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的事实;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出资用于购买黄砖的一万元。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并恋爱,1999年6月30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现就读于玉环县楚门一中。因被告赌博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双方于2010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5月4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后撤回起诉。夫妻共同财产有原告出资人民币一万元用于购买黄砖在被告处。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几年来,由于被告参与赌博,对家庭照顾不足,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自2010年12月开始,夫妻分居至今,故婚后感情不好。尤其是2011年5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倾情调解,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无实质和好,继续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儿子王某乙,被告要求由其抚养成长,原告表示同意,王某乙亦无不同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作为没有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向被告支付儿子必要的抚养费。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了建房买砖而由原告出资的10000元,被告表示认可,故该10000元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某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甲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由原告张某自2012年1月起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月,全年合计3600元,此款于每年1月10日前付清(2012年度的抚养费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由被告王某甲支付原告张某共同财产黄砖款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上述原、被告相互应给付的款项相抵扣后,被告实际尚需支付原告人民币14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代理审判员  林晓辉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