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鸠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陶某某,女,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苏旭,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陶呈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