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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与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74号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邝相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新梅,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诉被告日照大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鸿飞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