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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英,曲行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杨凤英,庆华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曲行程,庆华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杨凤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3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行程将房屋交付其使用并居住,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凤英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凤英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