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执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十堰市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执字第000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赛洛天然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十堰市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鄂茅箭执字第00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十堰市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十堰市长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杞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