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浔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因与被申请人与湖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化纤有限公司等进出口押汇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湖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丁甲,张甲,赵某某,胡某某,张乙
案由
进出口押汇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浔民保字第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湖州市××区××号。负责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湖州××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长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甲。被申请人:浙江××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丁乙。被申请人: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东××商城××室。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申请人:丁甲。被申请人:张甲。被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张乙。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丁甲、张甲、赵某某、胡某某、张乙进出口押汇纠纷,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化纤有限公司、浙江××进出口有限公司、丁甲、张甲、赵某某、胡某某、张乙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 菁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费张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