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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太平洋机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太平洋机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恒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48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太平洋机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勉学。委托代理人:潘明成。被告:杭州恒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太平洋机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太平洋机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太平洋机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太平洋机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太平洋机电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