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丙。被告陈乙。法定代理人陈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陈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甲负担。审 判 长 周全林代理审判员 任子飞人民陪审员 陈营治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