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杨翠玲与庄德财、孙月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翠玲;庄德财;孙月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杨翠玲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汉族,平度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德财,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孙月美,女,195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翠玲诉被告庄德财、孙月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翠玲诉称,2012年3月2日早晨,二被告无故到我家找事,并与我发生争执,将我头部打伤,我住院7天,花医疗费2837.66元。经鉴定我构成轻微伤。被告将我的三轮车砸坏,花维修费用800元。后经郭庄派出所调解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我损失共计3637.66元。被告庄德财、孙月美共同辩称,请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庄德财、被告孙月美赔偿原告杨翠玲款2000元,于2012年3月11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翠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