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安某与邱超某、广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融安汽车总站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安某,邱超某,广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融安汽车总站,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43号原告谢安某。委托代理人梁辉,临桂县两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邱超某。被告广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融安汽车总站。法定代表人胡圣某,该站总站长。委托代理人陈远某,该站副站长(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覃自某,该站安技科科长(一般代理)。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负责人杨国某,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艳,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安某诉被告邱超某、广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融安汽车总站、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安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安某撤回对被告邱超某、广西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融安汽车总站、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依法减半应收取462.5元,因原告谢安某生活困难,经本院院长批准批准减免收取50元,由原告谢安某负担。审判员 唐良保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唐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