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戚某某、戚某某、中××××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工与中××××司、浙江××工××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戚某某;中××××司;戚某某、中××××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工;浙江××工××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司。住所地:河南省××××号。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工××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海镇××号。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上诉人戚某某、中××××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工××司、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叶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钢斌、张靓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朱某某在一审判决前即2011年6月5日已经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亡,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查明,亦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的程序处理,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36元,退还给上诉人戚某某、中××××司。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王刚斌代理审判员 张 靓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金佳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