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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二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桂珍与李象琴、李象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珍,李象琴,李象英,李象武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南民二初字第1211号原告张桂珍。委托代理人李明浩,天津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象琴。被告李象英。被告李象武。委托代理人陆明巧。原告张桂珍诉被告李象琴、被告李象英、被告李象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浩、被告李象秦、被告李象武的委托代理人陆明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象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珍诉称,原告生育被告李象琴、李某1、李某2三子女。原告丈夫早年去世,原告所住公产房拆迁,原告和被告李某1、李某2各分得一套独单。原告现随被告李某2共同生活,目前生活尚可自理。被告李某1不给原告赡养费。故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1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400元;三被告各承担原告医疗费三分之一;诉讼费由被告李某1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李象琴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象琴未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李某1提交书面答辩称,被告尽到了赡养原告的义务。2006年5月,原告吐血,被告送原告住院,被告夫妻每天陪着原告。2007年开始,原告在被告家居住三年,原告患有皮肤瘤,被告为原告看病,煎药、敷药,治好了病;被告每天给原告榨芹菜水,治疗高血压;每天领原告去健身。被告与丈夫都是下岗职工,孩子上高中,生活不富裕,但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从未说过不给原告赡养费。被告李某1提交证据如下:1、育才里社区居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下岗无工作。2、天津振华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1份,证明原告每月退休金1830.65元。3、谢本盛(李某1之夫)工资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明谢本盛每月工资2000元。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谢贵元(谢本盛之父)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照明北里1-4-601房屋面积46.79平方米。被告李某2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希望能妥善安排原告老年生活,尤其是解决好以后医疗费的负担问题。被告李某2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李某1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因为居委会不一定能够掌握被告的就业状况。对证据2来源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3,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异议。证据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被告李象琴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李某2对证据1居委会出具证明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3、4是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分析认为,被告李某1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3、4系复印件,缺乏真实性,且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张桂珍共生育三子女,即被告李象琴、李某1、李某2。原告现年71岁,患有××,生活尚可自理。原告丈夫早年去世,原告现随被告李某2共同生活。原告为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1830.65元。被告李某1现无固定工作,自2011年起未向原告支付赡养费。2011年6月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请求。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尊敬老人、赡养扶助父母不仅仅是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而且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1给付赡养费、三被告分担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给付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经济状况、生活需要、被告的支付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认为三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200元的赡养费较为合理。对于原告合理的医疗费用,三被告应各承担三分之一。对于原告在本案中,不主张被告李某1、李某2负担赡养费,本院不予干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1自2011年6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张桂珍赡养费人民币200元。二、原告张桂珍的医疗费(凭合理的票据)由被告李象琴、李某1、李某2各承担三分之一。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某1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恩青审 判 员  崔长祥代理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韩学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