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民初字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友新与王正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友新,王正新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乐民初字240号原告王友新,男,1942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女,乐亭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正新,男,1949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未到庭)原告王友新与被告王正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友新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村里分得延包土地5.846亩,该地坐落于村西学校南,地名崔家坟,东临王雨新,西邻王正新。原告多年在外打工,2001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临时耕种原告土地。原告从责任田中量出2.16亩地让被告临时无偿经营,自两年前原告回家务农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自己耕种,但被告以不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土地,原告多次找村里调解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土地2.16亩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原告从村里分得延包土地5.846亩,该地坐落于村西学校南,地名崔家坟,东临王雨新,西邻王正新。原告多年在外打工,2001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临时耕种原告土地。原告从延包土中量出2.16亩地让被告临时无偿经营,自两年前原告回家务农要求被告返还土地自己耕种,但被告以不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土地,原告多次找村里调解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土地2.16亩。庭审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乐亭县土地承包合同书及乐亭镇东高各庄村民委员会证明可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分得集体延包土地受法律保护,被告无偿使用原告土地多年理应退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土地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正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友新延包土地2.16亩。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文和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邸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