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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佩芬、龚静夫与郑道良、宁波市骏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芬,龚静夫,郑道良,宁波市骏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46号原告:王佩芬,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百易晟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江北区,现住慈溪市。原告:龚静夫,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慈溪市百易晟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郑道良,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骏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宁波市骏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华楼巷19号天一豪景商务楼827室。法定代表人:胡宇菲,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柯光煜,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勒屹东,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娟,女,194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芬、龚静夫诉被告郑道良、宁波市骏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淑娟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芬、龚静夫撤回对被告张淑娟的起诉。审判员  徐冬云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