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玉友与张亚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友,张亚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37号原告:李玉友(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4308100416),男,194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黄利生,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602092319),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友与被告张亚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友撤回对被告张亚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0元,由原告李玉友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