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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执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王向儒申请执行陕西川阳建筑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儒,陕西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兴执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儒,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大刚。本院在执行王向儒申请执行陕西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被执��人陕西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称,一、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向被执行人送达兴劳仲调(2011)07号调解书(即本案执行依据);二、被执行人未参与也未委托任何人参与过本案的仲裁调解,仲裁卷宗中亦未发现有被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川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述的理由属实。本院认为,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被执行人未参与也未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调解的情况下,即出具兴劳仲调(2011)07号调解书,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兴劳仲调字(2011)07号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