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邵XX、马XX与李XX、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XX,马XX,李XX,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邵XX,男。申请执行人马XX,女。被执行人李XX,女。被执行人付X,男。2011年9月8日邵XX、马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李XX外出,工资已被另案申请人刘X申请冻结,本院接受申请人邵XX、马XX申请已于2011年12月29日依法将付X的工资冻结。此案已在执行中,并告知申请人。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经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城执字第004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 孟 勇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郭晓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