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二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群芳与西安市木工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群芳,西安市木工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李群芳,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木工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甘国利,该厂厂长。李群芳与西安市木工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7月19日,李群芳向本院申请执行24927.5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2360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答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