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柳风与岑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岑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虞伟庭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