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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柳风与岑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岑某某,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计37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虞伟庭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