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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41号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8975-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南海路62号。法定代表人:郑森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8211235431),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宁波海顺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