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三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桂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桂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151号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职务理事长。被告冯桂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桂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金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武晓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