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屠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屠珊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084-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蒋根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杰,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张谊,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屠珊波,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屠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屠珊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