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赵际文。深圳市谷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住大厦25A,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夏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际文诉被告深圳市谷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赵际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