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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甲、薛某甲乙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薛某某,李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薛某,男,汉族,武安市。原告薛某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李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张某,女,汉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薛某某诉被告李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入昌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