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华民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各代与李祖亮、姚书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各代,李祖亮,姚书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各代,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委托代理人王金锁,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李祖亮,男,60岁,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姚书彦,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委托代理人刘邦周,男,64岁,华县高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各代与被告李祖亮、姚书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各代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各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各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各代承担。审 判 长 马晓明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李桃英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