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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尹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慧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孙丽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