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101号原告:尹某某,住吉林市。被告: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3.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慧娟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人民陪审员 孙丽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