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保字第3号提请人: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三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云和。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雅山西路530号法定代表人:罗立国。本院于2012年3月7日收到嘉兴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嘉兴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嘉兴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遂向本院提起,申请人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同时提供担保人为其担保,担保人郑红英、王士艺、衢州市雷斯特阀门厂出具担保书,承诺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确保仲裁能够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因此该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合盛硅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受理费3470元,由申请人浙江新海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晟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管凤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