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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于桂艳与吴均朋、毛红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艳,吴均朋,毛红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258号原告于桂艳,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吴秀章,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吴均朋,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毛红梅,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艳与被告吴均朋、毛红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方杰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潘圣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