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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商终字第0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昆山洺家助剂有限公司与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昆山洺家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商终字第0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周公路近三联村委会对面。法定代表人杨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洺家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工商管理区南北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连贵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芝荣,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与昆山洺家助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千商初字第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上诉人昆山洺家助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芝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院以法院专递形式向上诉人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受理上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经邮政查询,上诉人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3月1日妥收上述材料,但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0元,由上诉人昆山斯迈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利群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唐 蕾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勤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