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执字第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电气装备总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气装备总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1257-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肖国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电气装备总厂,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薛松森,该厂厂长。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中执字第12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电气装备总厂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X号院X商店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郑州电气装备总厂已经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州电气装备总厂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X号院X商店房产的查封(产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李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